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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董事长,宋全安严重不负责任,与其他公司合作未听取多方意见,造成经济损失2363万,被判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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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宋全安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宋全安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宋全安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事实。2017年至2023年,被告人宋全安时任中财荃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持全面工作。2017年11月在与其他公司合作中,未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未详细全面进行尽职调查,违反规定以明股实债的方式投资5000万元,其后未按照投资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履行分层风险控制、投后管理等职责,未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管。2019年9月,其他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力返还投资款,截至本案案发前,共计造成中财荃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济损失2363.7785万元。

受贿事实。2016年7月至2022年5月,宋全安利用担任中财荃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个人入职、职务晋升及日常工作提供帮助,2018年10月至2023年11月先后3次非法收受55万元。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全安的行为分别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受贿罪,依法应予并罚。鉴于宋全安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4年11月22日消息,宋全安被查;3月18日消息,他被“双开”。

经查,宋全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宋全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财政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宋全安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财政部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宋全安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山东省潍坊市监察委员会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政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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