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晚,“被已婚男友送精神病院”当事人胡女士发长文回应。
此前据上游新闻报道,2022年9月胡女士通过婚恋平台认识了自称单身未婚的安徽人王某,经过一段时间线上联系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23年两人线下见面,后来到王某的老家安徽省无为市开始同居生活。
胡女士提供的相关单据显示,王某在无为市房子的物业费都是胡女士支付的。她说同居期间,前后花费了40多万元,王某一直称年底回款就还给胡女士,但却从未给过。
2024年6月两人准备结婚,随后胡女士发现王某已婚有子,后因沟通无果,胡女士以诈骗和重婚罪向警方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2025年2月10日,无为市公安局审查后,决定立案。同日还受理了胡女士控告王某的诈骗案。
2025年3月,胡女士在从安徽回北京家路上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带到了安徽芜湖的一家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住院6天后,胡女士的弟弟和生意合伙人经多方打听才知道其下落。

△ 图源上游新闻
王某此前曾回应称,自己和胡女士只是朋友关系,并非恋人。他曾配合警方进行过调查,都不是恋人关系就不存在重婚的说法,而对于警方对他涉嫌重婚罪立案的情况,王某称系胡女士伪造。
而在长文中,胡女士称两人于2023年3月见面开始同居,6月份王某带她回老家,其家人均称王某系未婚单身,王某还婚内出轨、赌博,连孩子压岁钱都赌输。胡女士还称自己为王某家在市里买的新房添置了家具、家电。王某一直未还。

△ 图源上游新闻
对于胡某被送去精神病院,此前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赵姓医生多次强调系无为市一派出所工作人员将胡女士送到的精神病院,其间多次联系家属,电话均无人接听。胡女士弟弟则表示,胡女士被关在精神病院的6天里,并未接到电话,且多次提出家在天津,为何要被强制带到芜湖市治疗的质疑,均未得到回应。
而无为市官方人士曾回应称,案件办理期间,胡某多次表示要自杀,2024年她还曾在芜湖市治疗过抑郁症。3月9日,胡某执意从安徽开车前往北京,考虑到她精神状态欠佳,为其安全着想,公安机关才将她从北京郊区检查站带到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且治疗后已有好转。“据我们了解,胡某和王某关系没到谈婚论嫁的程度,王某家里不同意,王某又长期在外打工,两人未达到长期同居标准。”
对此,胡女士在长文中回应称,2025年1月,派出所相关负责人称其精神不好建议检查,自己确实去了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医生拿出了答题测试卡,但是上面所有答案都是医生填写,我根本没有填写,最后医生说我抑郁。”
而3月份这次7天6夜的住院,自己被不停喂药一直睡觉。出院时还被要求结算4千元医药费。出院后胡女士至南京一家医院做检查,报告显示,胡女士并未出现焦虑、抑郁、情绪低落、悲观厌世及幻觉妄想等症状。

△ 图源上游新闻
在长文中,胡女士表示将继续维权,追究前男友和将自己送至精神病院的人的责任。
不过4月11日,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胡女士清空相关发声微博,记者多次尝试联系未获回复。

4月11日,潇湘晨报记者也请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详析相关法律问题。
(一)依据目前双方回应,王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和诈骗罪?
刘凯: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已婚人员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即构成重婚罪。
在本案中,如果男方在明知自己仍处于婚姻状态的情况下,仍与胡女士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可能构成重婚罪。因此,如有充分的证据(例如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证明、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表明王某知情并有隐瞒行为,则可能构成重婚罪。反之,如果证据显示双方仅停留在较为模糊的友情层面,且胡女士的误解属于主观认知问题,重婚罪将很难认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王某构成诈骗罪需要要求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是否有证据证明王某在双方交往中明确隐瞒婚姻状况,或通过其他方式使胡女士误信其单身或可建立婚姻关系;
第二,是否能证明胡女士因信任王某而在经济上作出投入,这些投入与其被欺骗的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是否能够证明王某存在利用隐瞒真实情况以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观故意意。
总之,从目前双方的回应来看,是否构成重婚罪和诈骗罪关键在于:证据能否证明王某在交往期间明知婚姻状态仍以“单身”身份与胡女士建立了亲密关系(重婚罪),以及是否存在虚构、隐瞒事实使胡女士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形(诈骗罪)。当然,最终认定还需依靠全面证据调查和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结论。
(二)在非个人意愿的情况下,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在哪些情形下能被送往医疗机构治疗?目前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况,押送王某至精神病院的行为是否违法?医院收治的程序是否合理?
刘凯:根据我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原则上实行自愿治疗,非自愿(即强制)治疗仅适用于下列情况:
1、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通常应当有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对疑似精神障碍的流浪乞讨人员,各地民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可予以协助送医诊断,但同样需要严格把关是否符合住院治疗的必要条件;3、患者出现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明显自伤、他伤的危险。
强制医疗措施应当在确保患者权益的前提下实施。医疗机构在对疑似精神病患者进行检查及治疗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患者人格权、知情同意权和申诉救济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报道,胡女士在离开安徽返京途中即被多人拦截、抢走随身物品,并被带到精神病院。期间,警方或相关人员未能及时联系其家属,也没有说明清楚法律依据和相关权利,程序上存在争议。如果公安机关或其他公职人员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胡女士对自己或他人存在即时危险,而以“安全考虑”简单执行强制送医。因此,警方或相关执法人员可能构成对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和滥用职权。
医疗机构在接收患者入院时,应核实患者的具体情况与合法依据,并在治疗过程中尊重患者的意愿及知情权。如果医院仅凭送医人员(如派出所)的单方面说法,在未做充分精神评估的情况下就作出误诊,可能会涉及医疗错误或医疗过失的问题。
根据媒体报道,南京市医院的专家在独立评估后认为胡女士不存在抑郁、幻想等精神病理症状。这表明,精神病院对胡女士的初步诊断可能存在认知和程序上的错误,尤其是当送医决定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时,其医学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便大打折扣。此外,在非自愿送医情形下,如果医疗机构未能核查患者真实身份、未能联系近亲属提供病史或有充分的医学审查,则存在出现误诊甚至“标签化”的风险。
(三)胡女士若要追责,可以追究哪些责任,如何追究?
刘凯:针对警方可追究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重点在于是否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滥用职权的问题。追究方式包括行政投诉、民事赔偿诉讼以及必要时的刑事控告。
具体来说:若调查结果证明警方在执行押送过程中未按照《精神卫生法》规定履行法定程序(例如未核实患者身份、未经近亲属同意或事先通知等),胡女士可向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信访部门投诉,要求查处执法不当、滥用职权的问题。
如果警方的行为构成对胡女士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且造成精神损害(如心理创伤、经济损失等),胡女士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国家赔偿部门或涉事公安机关追究侵权责任。例如,非法拘禁、侵犯人格权及相关精神损害赔偿。
在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警方在强制送医、限制人身自由过程中涉嫌构成滥用职权或非法拘禁,可能触犯刑法中有关“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规定。不过,刑事责任的追究需要公安、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和公诉。
针对医院方面可追究民事和行政责任。如果医院在收治过程中未履行核查患者身份、未及时通知近亲属、在非自愿入院的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甚至出现因盲目诊断而导致误诊、过量用药等情形,则医院可能构成医疗侵权。胡女士可以要求医院就因此给其造成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及其它相关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还可以向卫生主管部门提起行政投诉,要求对医院及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
对于其前男友(王某)方面,若证据证明其在与胡女士交往过程中故意隐瞒已婚事实,导致胡女士产生错误认识并遭受经济损失,其行为可能构成重婚罪与诈骗罪,同时还可能涉及民事赔偿责任。胡女士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立案调查,同时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向王某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潇湘晨报记者 吴陈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