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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探亲假、丧假等 单位应付工资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1 07:05:00    

修改假期表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方案、删除“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日前,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公告,拟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修改。

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条例》原有的“看护假”“节育手术假”,分别调整表述为“陪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值得留意的是,《条例》对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方案也作出了调整。

修改说明表示,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中,《条例》原有的两款规定合并修改为一条内容。原有规定——“最低工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后,应当在实施前一个月在市主要报刊、电台、电视台以及政府网站分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放”。修改后版本——“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周期方面,《条例》也作出了修改。修改说明提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并未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周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5年,将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了每两年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条例》将删除“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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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可在2025年5月5日前,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官网“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当前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hex@sf.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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