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及时制止和严厉打击违法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行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近日,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和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在严禁非法开垦占用破坏林地方面,《通告》指出,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在严禁非法开垦占用破坏草原方面,《通告》指出,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使用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3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非法开垦占用破坏湿地方面,《通告》指出,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采伐林木后在林地种植农作物方面,《通告》指出,经依法批准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后,相关责任人必须在第一个造林季完成更新造林,严禁采伐林木后种植农作物。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两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采伐林木后在林地种植农作物的属于毁林开垦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依法履行违法地块植被恢复责任方面,《通告》指出,凡违法开垦占用破坏林地草原湿地的,责任人应当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抓紧造林种草季恢复森林草原植被,修复湿地。对未按时恢复的责任人,将依法强制执行。
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同时承担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此外,《通告》指出,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湿地审核审批手续,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坚持不占或者少占林地草原湿地。确需占用林地草原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照职权审核同意或批准。确实无法避让湿地,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
丨来源:呼和浩特日报(记者 刘丽霞)
丨编辑:魏颖
丨校读:张婧玉
丨审核:王伊蕾